江苏省高空机械吊篮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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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高空机械吊篮协会第三届章程2020年10月8日

第一章      

第一条   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高空机械吊篮协会

第二条   本团体是由在江苏省内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与吊篮产品生产制造、设备租赁与维修、配套加工、安全生产监督、安全生产咨询、设备检测、技术性评估、科研活动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 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宪法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;以推动高空机械与吊篮行业发展为己任,协助政府部门,动员各方面力量,做好行业工作;充分发挥行业、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为行业及会员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各类服务;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愿望与诉求;办好“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”,切实为本行业的企业走出国门保驾护航;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规范行业市场行为,坚持不懈地促进高空机械与吊篮行业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   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     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 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   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凤威路2号。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 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高空作业机械与吊篮产业研究,督促会员严格执行行业标准;

(二)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与高空作业机械及吊篮设备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;

(三)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诉求;

(四)开展调查研究,为政府部门制定安全生产与高空作业机械及吊篮设备管理的规划、政策、标准和规范提供意见和建议;

(五)协助会员开展以保障施工安全、降低能耗、降低劳动强度、保护环境为目标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工作;

(六)经政府部门批准,开展高空作业机械与吊篮施工现场、安全管理、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;

(八)经政府部门批准,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,企业资质评审,科技成果评审等业务;

(九)开展高空作业机械吊篮安全防护用品(具)、高空作业机械与吊篮的产品推荐工作;

(十)协助开展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等培训工作;

(十一)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建设协会网站;

(十二)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交流活动;

(十三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与建筑安全和科技进步相关的咨询、研究等工作;

(十四)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工作

第三章      

   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,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
  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 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

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

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;

第十 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第十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  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  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 会员大会

第十  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会长、副会长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   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  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   50 %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 理事会

第二十 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%

第二十  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 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 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

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   理事会每届5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 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   理事会选举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%

第二十  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   经理事长或者 70 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  负责人

第三十条  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  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大会、理事会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   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   第三十 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   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  监事

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1 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三十六  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三十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三十八  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三十九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  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  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  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  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  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  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   四十六 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    四十七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四十八  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

四十九  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  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 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    

第五十   本章程经202009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 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